今天是:
首页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加气站应该由哪些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日期:2008-09-10
根据《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第三条: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加气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气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消防、劳动、工商行政、技术监督、规划、建设管理、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加气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Copyright(C) 2006-2008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87017号
技术支持:二十一世纪空间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
(浏览本站,建议您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辩率调整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