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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关于深化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行机制改革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落实市、区两级政府的职责
(一)市市政管委
1、负责制定行业规划和标准,对垃圾处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负责全市垃圾处理的综合协调和垃圾流向的统筹调配;
3、指导区县做好垃圾处理服务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工作;
4、依法加强对垃圾量的统计和监管。
5、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垃圾处理费用标准和经济补偿费用标准,并对经济补偿费的使用负有监管责任;
6、承担垃圾处理核定费用标准与基准费用标准的差额费用。
(二)区县政府
1、承担本辖区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设施建设责任;
2、承担协调解决辖区内垃圾处理设施周边环境问题的职责;
3、负责支付垃圾处理基准费用和垃圾处理经济补偿费用。
二、涉及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以下简称城四区)垃圾处理的有关工作
(一)垃圾流向
东城区和西城区的生活垃圾清运至大屯垃圾转运站,崇文区的生活垃圾清运至小武基垃圾转运站,宣武区的生活垃圾清运至马家楼垃圾转运站。
(二)垃圾处理经费
城四区垃圾处理经费下放额度将依据各区近三年垃圾产生量和每吨垃圾153元/吨的处理费用进行测算。
垃圾处理费用按照153元/吨计费,经费由区财政安排解决,超出基准费用以上的差额费用由市财政安排解决。
三、涉及朝阳、丰台、大兴、昌平区和石景山、门头沟区垃圾处理的有关工作
(一) 垃圾流向
朝阳区每日不超过400吨的生活垃圾清运至小武基垃圾转运站;丰台区每日不超过200吨的生活垃圾清运至马家楼垃圾转运站;昌平区每日不超过200吨的生活垃圾(阿苏卫周边7个乡产生的垃圾),清运至阿苏卫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天通苑和回龙观小区每天不超过400吨的生活垃圾清运至阿苏卫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大兴区每日不超过200吨的生活垃圾,清运至北神树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其余的生活垃圾清运至安定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除此以外的生活垃圾由区政府安排区属设施进行处理。
石景山区的生活垃圾运送至门头沟区焦家坡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
(二)垃圾处理经费
朝阳、丰台区进入市属垃圾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按照153元/吨的基准费用标准计费,经费由区财政安排解决,超出基准费用以上的差额费用由市财政安排解决。
大兴区、昌平区直接进入垃圾处理厂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60元/吨计费,经费由区财政安排解决,超出60元/吨以上的差额费用由市财政安排解决。
四、垃圾处理经济补偿费的有关工作
各区县凡进入异地处理的生活垃圾均按照50元/吨的标准,由垃圾产生区政府向垃圾处理区政府支付垃圾处理经济补偿费。市市政管委按照各区县的垃圾清运量和垃圾处理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后,向市财政局提供经济补偿费支付清单,由市财政局负责清算。
垃圾处理经济补偿费主要用于补偿和解决辖区内垃圾处理设施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环卫设施不足问题。为了规范经济补偿费的收支管理,市市政管委会同市财政局将研究制定垃圾处理经济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五、垃圾处理服务合同的签订
1、合同的主体
城四区、朝阳区、丰台区、大兴区和昌平区政府和市环卫集团公司、市市政管委签订垃圾处理服务合同。
石景山区和门头沟区政府签订垃圾处理服务合同。
2、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约定费用支付方式、垃圾量的计量方式,确定服务范围和作业标准,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3、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由市市政管委制定合同范本,并指导区政府做好垃圾处理服务合同的签订工作。合同各方主体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六、称重计量的有关工作
在现有设施条件下,垃圾量的称重计量以各处理设施现有的地磅系统称重数量为结算依据。
由于垃圾量是垃圾费用结算的基本依据,我们将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和改善设备、技术条件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请各区县将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措施和安排于3月8日前正式函告我委。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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