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标准执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0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1486号)文件规定,具体如下: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执行如下标准:
(一)货物类: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工程类:单项或批量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工程类: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