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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的起草说明
户外电子显示屏是户外广告、公益宣传设施中的一种特殊载体形式,随着我市城市环境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亟待解决其规范设置工作。
一、制定《北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的必要性
当前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工作中逐渐凸现出一些问题。一些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位置不当,影响道路交通,形成光污染,对城市公共安全、建筑容貌和城市整体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妨碍了户外广告正常管理秩序。
为了解决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中存在的问题,遏制其无序发展,规范其设置行为,针对目前户外广告和标语宣传品的法规、规范中对户外电子显示屏缺乏具体规范要求的现状情况,迫切地需要制定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设置规范。为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设置单位提供一个可遵循的规范标准,为管理和执法单位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依据。
二、《北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制定工作
通过认真分析研究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现存的问题,广泛征求市政府相关单位、各区县管理部门、有关专家以及委内相关处室的意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户外广告、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相关管理规定,完成了《北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的起草工作。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目前电子显示屏的主要技术手段和功能,《规范》第二条规定了本规范所适用的“户外电子显示屏”是指具有发光和动态效果并用于户外广告和公益宣传的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冷阴极管显示装置等。
(二)户外电子显示装置既可以用来显示广告内容,也可以用于公益宣传,根据《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根据《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的规定,固定宣传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统一设置,固定宣传设施规划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因此,本《规范》明确了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设置规划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三)通过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研究后,确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进行交通安全评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户外电子显示屏的交通安全评价标准。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大屏幕电视播出内容审查和信号传输、播出安全的监管。
制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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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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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2年9月6日公布
2006年12月8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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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04年8月15日公布
2007年11月23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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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06年1月13日公布
2007年11月23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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