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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闭式清洁站环境卫生管理标准(京政管发[2008]245号发布)
 
日期:2008-08-06
 
密闭式清洁站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试行)
(2008年7月25日京政管发[2008]245号发布)
 
第一条  为提高密闭式清洁站的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加强对密闭式清洁站的环境卫生监督检查,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等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密闭式清洁站,是指将分散收集的垃圾集中后由垃圾运输车运送到垃圾处理厂或大型转运站的小型垃圾收集设施。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密闭式清洁站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  密闭式清洁站应当遵守开放时间:每日6:00至10:00,16:00至20:00。开放时间可结合本地区的垃圾产生量适当延长。
第五条  密闭式清洁站应当保持外观完好,无破损,并在站门外墙面适宜、明显位置设置规范的站名牌。站名牌的内容应当包括:站名称、管理责任单位、管理责任人、开放时间、24小时监督服务电话。
第六条  站内地面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无撒落垃圾和积留污水。
第七条  站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内外部照明灯具等应当保持完好和清洁,无积灰、污迹、刻画、破损、漆皮脱落等现象。
在站内墙面适宜、明显位置设置《操作规程》、《管理作业制度》等。
第八条  站内设施设备应当定期喷洒除臭剂、消毒剂,做到无臭味、无蚊蝇、无鼠害、无蜘蛛网、无蛆等。
第九条  站内垃圾渗滤液收集装置应当密封完好,并每日及时抽排渗滤液,不得出现浸泡集装箱的现象发生。
第十条  站内垃圾装运容器、集装箱及车辆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无积垢、无吊挂垃圾、无遗撒滴漏,并定期对集装箱进行油饰,防止腐蚀。
第十一条  站内用品应当码放整齐,不得影响车辆进出及操作,不得堆放私人杂物。
第十二条  站内应当每日定时冲洗,夏季应增加冲洗次数,气温在零摄氏度以下时,站内不得采取水冲方式清洁站内卫生。
第十三条  站内管理间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各类工具摆放整齐。
站内厕所的环境卫生参照《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及《北京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质量标准(试行)》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站外墙面、屋顶以及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内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做到无暴露垃圾、渣土,无私搭乱建,无堆放杂物。
第十五条  密闭式清洁站在开放时间内,应当实行保洁,做到随脏随保,车走站净,并及时清除坑槽内垃圾和污水,保持坑内下水通畅。
第十六条  附带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密闭式清洁站,应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对回收的再生资源及时分类整理、打包捆扎、码放整齐,禁止乱堆乱放。
第十七条  站内管理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和职业素质教育。
站内管理作业人员在上岗时,应当着装整齐,佩带胸卡,并严格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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