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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电汽车车身广告设置规范(京政管发[2008]200号)
 
日期:2008-06-20
 
北京市公共电汽车车身广告设置规范
(2008年6月19日京政管发[2008]200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电、汽车车身设置户外广告(以下简称“车身广告”)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公共汽车通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本市公共交通固定运营线路上公共电、汽车设置车身广告适用本规范。
运营线路途经长安街从王府井路口以西(不含王府井路口)至西单路口以东(不含西单路口)的路段和天安门广场地区的公共电、汽车不得设置车身广告。
除公共电、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得设置车身广告。
第三条  设置车身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并与城市景观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  设置车身广告鼓励使用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体现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第五条  设置车身广告不得遮挡或覆盖车灯、发动机散热口和进风口、空调进风口等车辆安全设施,且不得影响其正常使用。
         第六条  车身广告设置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头、车尾部应保留原车颜色及结构,车头、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车身两侧车窗、车门、车顶部和车轮不得设置广告。
        (二)车身广告应该设置在车身两侧前后两个车轮之间,车窗玻璃高度以下范围。
        (三)车身广告不得遮挡或覆盖大号牌、路牌和门号。车身广告的画面和文字(画面底色除外)与大牌号、路牌和门号应当保持0.2米以上的距离。
        第七条  设置车身广告应符合以下景观要求:
(一)车身广告色彩应协调美观,并与车身原有颜色相协调。
(二)车身广告的画面应当保持固定、完整,画面设计不应动感过强,使人在视觉上产生眩晕和刺激感。
(三)车身广告的内容应当健康合法,符合社会公德;不应展示低俗、恐怖、私密性等内容。
(四)车身广告的画面、文字应比例协调,文字部分的字体高度不得超过广告版面高度的1/3。
         第八条  车身广告设置单位应加强维护管理,保证车身广告设置安全、牢固、整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
         第九条  新增和更新的公共电、汽车车身广告,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本规范施行前,已设置的车身广告,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整治,实现规范设置。
         第十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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