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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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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县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8-08-05
 
    

京政管发〔2008〕250号

各区县市政管委、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市环卫科研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区域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提高区县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现就加强我市区县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监督检查考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城市垃圾粪便处理工作是关系城市运行的基础工作,是维护首都安全稳定,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的重要保障。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全面加强和提高安全运行管理工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水、气、渣等排放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要加大自查和环境监测力度,保证污染防治措施连续正常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和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对全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进行全面有效地监管,建立运行高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实现全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
    按照“区域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县市政管委负责对本区域内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进行监管,市市政管委负责对区县各项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所属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进行抽查。
    三、工作范围
    正式投入运行的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包括垃圾转运站、垃圾卫生填埋场、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综合处理厂和粪便消纳站等,检查考评范围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市市政管委委托市垃圾渣土管理处,依据《市属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京政管字〔471〕号),每季度对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管理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市环卫科研所对各区县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进行流动环境监测,市市政管委将定期通报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
    (二)各区县应对其所属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进行检查。
    1.各区县市政管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本区县设施专业检查队伍,坚持以本责任区设施专业检查队伍检查为主,监督本地区垃圾粪便处理情况,及时排查和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问题,督促落实各项整改工作任务。
    2.各区县市政管委结合本区县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实际,参照《市属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制定区县《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逐步建立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结果定期通报制度。
    3.各区县市政管委应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进行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报告定期及时报市市政管委,同时抄送市垃圾渣土管理处。
    4.市垃圾渣土管理处负责对区县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监管工作进行检查考评,每季度编制考评报告,于下季度8个工作日内报市市政管委,同时抄送相关区县市政管委。
    5.各区县市政管委在收到考评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就有关问题可向市市政管委问询,市市政管委在15个工作内日提出答复意见。
    6.《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京政管字〔2005〕17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区县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检查考评范围表

        2.市属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检查考核办法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doc
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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