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管发〔2008〕210号
各区、县市政管委: 根据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体育总局、民航总局、总参谋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奥运会期间低空慢速小目标防范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公奥办〔2008〕385号)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举办期间禁止小型航空器及航空器材飞行活动的通告》的要求,自2008年7月20日起至2008年9月25日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举办奥运会及残奥会特殊需要,禁止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小型航空器或航空器材进行飞行活动。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20日起至2008年9月25日止,禁止审批在本市设置升空气球条幅、充气式宣传装置等各类空中系留物、飘浮物等宣传设施。 二、如因举办奥运会及残奥会特殊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市政管委统一协调审批。 三、在此期间各部门需加大监管力度,发现违规设置升空气球条幅、充气式宣传装置等各类空中系留物、飘浮物等宣传设施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