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管函〔2008〕481号
北京财富传媒广告发展有限公司: 我委于2006年11月与你公司就京承高速路7#、8#、9#、11#、六环路通昌段6#、7#、东五环路1#、9#单立柱广告牌使用权签署了《户外单立柱式广告设施经营权特许协议》,按照协议第八条、十条及十三条的约定,现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于2008年6月1日前向我委足额缴纳以上户外广告设施使用费,共计人民币贰佰肆拾陆万陆仟壹佰贰拾叁元伍角(人民币:2466123.50元)。 二、现你公司已延期付款18日,每日应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二点一向我委缴纳违约金,共计人民币玖仟叁佰贰拾壹元玖角伍分(人民币:9321.95元)。请你公司务必于2008年6月30日前缴纳。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