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管函〔2008〕480号
爱国人国际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 我委于2008年5月19日与你公司就南四环路1#、6#、7#、10#单立柱广告牌使用权签署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使用协议》,按照协议第九条、十一条及十三条的约定,现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于2008年5月23日前向我委足额缴纳以上户外广告设施使用费,共计人民币伍佰壹拾万零伍仟元整(人民币:5105000.00元)。 二、现你公司已延期付款南四环路1#、6#、7#、10#户外广告设施17日、18日、30日、19日,每日应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二点一向我委缴纳违约金,共计人民币贰万壹仟柒佰零肆元伍角伍分(人民币:21704.55元)。请你公司务必于2008年6月30日前缴纳。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