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人国际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 我委于2008年5月19日与你公司就南四环路1#、4#、5#、6#、7#、10#、11#单立柱广告牌使用权签署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使用协议》,按照协议第九条、十一条及十三条的约定,现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于2008年5月23日前向我委足额缴纳以上户外广告设施使用费,共计人民币捌佰贰拾肆万元整(8240000.00元)。 二、你公司于2008年5月26日缴纳了南四环路4#、5#、11#单立柱广告牌使用费,共计人民币叁佰壹拾叁万伍仟元整(3135000.00元),延期付款1日,每日应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二点一向我委缴纳违约金,共计人民币陆佰伍拾捌元整(658.00元),请你公司务必于2008年6月13日前缴纳;你公司南四环路1#、6#、7#、10#单立柱广告牌使用费,共计人民币伍佰壹拾万零伍仟元整(5105000.00元),已延期付款16日,请你公司尽快缴纳以上四块单立柱广告牌的使用费,同时按照每日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二点一向我委一并缴纳违约金。 三、如你公司延期支付南四环路1#、6#、7#、10#单立柱广告牌使用费超过30天,我委有权解除协议,收回所授予的广告设施使用权,并要求你公司自接到我委解除协议的通知之日起3日内撤除广告画面。如逾期由我方代为撤除,撤除费用由你公司承担,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全部金额,同时要求你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我委造成的全部损失。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