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诚时代广告有限公司: 我委于2008年5月19日与你公司就北五环路3#、5#、8#及西四环路5#单立柱广告牌使用权签署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使用协议》,按照协议第九条、十一条及十三条的约定,现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于2008年5月23日前向我委足额缴纳以上户外广告设施使用费,共计人民币伍佰叁拾玖万贰仟零捌元整(5392008.00元)。 二、现你公司已延期付款5日,每日应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二点一向我委缴纳违约金,共计人民币伍仟陆佰陆拾壹元整(5661.00元)。请你公司务必于2008年6月13日前缴纳。 三、如你公司延期支付超过30天,我委将有权解除协议,收回所授予的广告设施使用权,并要求你公司自接到我委解除协议的通知之日起3日内撤除广告画面。如逾期由我方代为撤除,撤除费用由你公司承担,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全部金额,同时要求你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我委造成的全部损失。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