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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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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按期缴纳户外广告设施使用费及缴纳违约金的通知
 
日期:2008-06-11
 
    

北京华诚时代广告有限公司:
    我委于2008年5月19日与你公司就北五环路3#、5#、8#及西四环路5#单立柱广告牌使用权签署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使用协议》,按照协议第九条、十一条及十三条的约定,现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于2008年5月23日前向我委足额缴纳以上户外广告设施使用费,共计人民币伍佰叁拾玖万贰仟零捌元整(5392008.00元)。
    二、现你公司已延期付款5日,每日应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二点一向我委缴纳违约金,共计人民币伍仟陆佰陆拾壹元整(5661.00元)。请你公司务必于2008年6月13日前缴纳。
    三、如你公司延期支付超过30天,我委将有权解除协议,收回所授予的广告设施使用权,并要求你公司自接到我委解除协议的通知之日起3日内撤除广告画面。如逾期由我方代为撤除,撤除费用由你公司承担,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全部金额,同时要求你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我委造成的全部损失。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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