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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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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的通知
 
日期:2008-05-30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管委及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协助督查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道路交通指示牌、广告牌等场所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函》(京质监函〔2008〕5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中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巩固前一阶段专项监督检查和整改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取得显著成果的基础上,按照职责范围,进一步落实好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中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在管理工作中正确、规范的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GB3100-93)、《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GB3100-93)、《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等法律、标准及有关文件,特别是要着重理解《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GB3100-93)的规定,增强正确使用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季扬 ;联系电话(传真):66055719)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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