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政管委,各供热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建设部、北京市有关实施方案的要求,实现“十一五”时期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现就我市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通知如下: 一、发挥供热主管部门节能减排管理的主导作用 (一)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节能工作的统一部署,承担供热节能减排职责,健全节能减排管理机构,实行分口分级管理,依靠市场中介运作,逐步形成全市统一协调的节能减排管理体制和管理网络。 (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下属北京市锅炉供暖节能中心,负责全市供热节能减排的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供热行业管理优势,组织开展各项供热节能减排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节能减排激励性政策,积极引导并推进供热系统节能减排改造,建立供热节能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明确并强化供热单位节能减排的主体责任 (一)各供热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供热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承担并履行供热节能减排的义务和责任。 各供热单位要加大供热节能减排改造力度,明确本单位节能减排目标,进行全面的能耗检查和能耗检测,制定供热节能减排的计划和措施方案,按时完成供热系统节能减排改造任务。 (二)各级政府机构要率先垂范,按照全市的节能工作部署,带头完成供热系统节能和热计量改造任务,实行用热定额管理,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供热能耗。 三、加强供热节能监管,创新节能管理机制 (一)加强供热规划管理,有效利用供热资源。 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要严格贯彻《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供热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原则,在制定供热发展规划时要从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角度,打破单位间的割据,统筹考虑资源合理利用、结构布局优化、规模环境效益等因素,根据本地区的环境、资源条件,坚持“在整合中发展,在发展中整合”,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式。 新建、改建和扩建供热设施项目要符合供热发展规划要求,严格按照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根据《北京市固定自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和《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加强全过程节能监管,不符合相关节能标准和规定的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 (二)制定供热节能标准,建立节能监管体系。 依法建立供热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编制供热节能标准和供热节能检测与评价标准,制定供热节能考核指标和具体评价考核办法,建立各区县供热能耗监测点和年度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实施能源审计、能耗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逐步形成节能监管体系和节能机制。
各供热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供热能耗统计及统计报表的填报责任,广泛开展节能技术革新,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建立内部节能指标和考核体系,实施内部能源审计、能耗公示、能耗定额管理和节能考核。 对重点耗能的供热企业实行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要启动重点供热企业与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的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三)制定供热节能政策,形成节能激励机制。 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供热节能改造的投入原则上以供热设施权属单位为主。建立节能奖励制度,调动各单位参与供热节能的积极性,引导和推动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逐步形成供热节能激励机制。 研究制订我市主要供热方式的能耗标准和激励性价格政策,实施能耗定额管理,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单位一方面要求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一方面将采取经济的或行政的措施,进行经济的处罚和行政责任的追究。 将供热节能减排纳入供热行业年度先进评比表彰的重点内容,制定相应的考核评比实施细则,对在供热节能管理、供热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积极推广节能技术,建立技术创新体系。 各单位在实施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过程中,应当根据供热系统能效检测的情况,采取适宜的节能技术措施。 1.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必须同时具备节能与热计量的条件,室外供热系统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建筑物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系统变频等调控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当安装计量和调控装置,包括:散热器恒温阀和分配式计量或户用热表等装置。 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采暖系统的计量改造,在楼前必须加装热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当根据情况选择适合的计量形式。 3.根据锅炉房设备及系统实际情况,采用锅炉集中控制、气候补偿、烟气冷凝热能回收等节能减排技术;对供热循环水泵等耗电量大的设备要重新核定功率、流量,采取有效的变频和节电措施;严格执行《供热采暖系统水质及防腐技术规程》(DBJ01-619-2004),提高供热系统水质标准;蒸汽供热应采用闭式系统。 4.政府机构办公楼和公共建筑应当将工作区与生活区的供热系统分开,采用分区分时控制技术,严格控制办公室内温度,公休日及夜间实行降温运行;同时,按照供热计量要求,办公楼和公共建筑必须加装热量总表和调控装置,室内系统应安装温度调节装置,具备能耗计量与调控的条件。 5.供热管网更新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无补偿直埋敷设方式;管网改造时,应当加装平衡阀,更新保温及阀门等设备;室内采暖系统更新改造时,应当具备可调控和热计量的条件。 组织开展供热科技攻关,在科技专项计划中,重点安排供热节能科技项目,优化节能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广泛开展国内外先进供热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供热节能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升。 建立以供热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供热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鼓励供热单位依托科研单位与企业共同开发先进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设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供热协会的作用,建立节能信息发布制度、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节能技术,组织成熟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和新能源、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实施重大供热节能示范工程,引导供热单位使用节能型产品和应用节能新技术,为供热发展与节能提供技术支持。 (五)加大节能培训力度,提高运行人员素质。 广泛动员各供热单位采取节能措施,并进行节能培训是今后一个时期供热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各供热运行单位要对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岗位运行人员进行节能技术培训,2008年底前要完成供热运行单位主管人员节能减排培训,2010年以前完成供热运行人员节能技术培训。 同时,市市政管委将委托市供热协会协助各供热单位对运行岗位人员进行节能技术培训,严格持证上岗制度,确保节能措施运行到位,取得实效。 (六)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建立市场运行机制。 制订出台促进供热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积极培育供热节能服务市场。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要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对无力承担先期改造费用的单位,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并引导供热企业与节能技术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以及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合作,共同参与节能改造,促进供热节能技术产业化,为供热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建立节能投资、效益返还和经济担保的机制。 (七)实施供热节能审计,依法开展节能检查。 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委托节能技术咨询机构广泛开展供热节能审计工作。特别是对重点耗能企业的供热运行管理、耗能水平以及节能行为进行审计,客观定量评价能耗现状,提出节能建议,下发节能整改通知,促进供热企业节能管理和实施节能改造。 节能检查和执法是推进节能工作、形成有效管理机制、构建节约型社会的关键。按照国务院和建设部要求,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配合市节能执法部门开展供热节能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重点加强对耗能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单位和各种浪费资源的现象,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形成供热节能监管机制。 开设供热节能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八)加强供热节能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持续不断地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供热节能宣传活动。要积极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将供热节能宣传与服务引进社区,采取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供热节能宣传和科普活动,主动地向热用户宣传用热节能的方法,提高广大市民资源忧患意识和节能意识。 要继续贯彻“低保高控”方针,对居住建筑要确保室内温度达到标准,在确保供热质量的基础上科学节能;对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商场、宾馆饭店等要严格控制室内温度不超标,公休日及夜间实行降温运行。 要开展“节能之星”的评选活动,树立节能典型,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弘扬节约精神,普及节约知识,对浪费资源的行为给予曝光,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使节能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努力营造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良好氛围。 四、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形成内在节能动力 积极推进供热收费制度改革,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用热制度,将各级财政和单位用于职工供热采暖的费用作为采暖补贴由单位直接向职工和离休、退休人员发放,变“暗补”为“明补,由居民采暖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供热单位实行收费到户,建立新的供热收费管理体制;与此同时,以建筑和供热节能为突破口,积极推进建筑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以及热计量改造,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形成内在节能动力和市场运行机制。 加快既有建筑节能和热计量系统改造,2010年完成25%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35%的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任务。 2008年政府机关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完成供热计量系统改造,率先实行按热计量收费;2010年一般公共建筑要完成热计量系统改造,全面实行按热计量收费。 加快推进供热系统节能改造,2010年完成60%以上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和70%以上老旧供热管网及户内设施改造,实现供热系统平均能耗下降10%的目标。 研究完善按用热计量的“两部制”价格方案,继续推进热计量价格试点工作;在公共建筑满足热计量条件的基础上,出台公建热计量收费办法,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在居住建筑及供热系统满足节能和热计量条件的基础上,出台居住建筑按热计量收费办法,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各供热单位要根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供热行业的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老旧供热管网系统改造、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以及供热资源整合。制定改造方案,落实配套资金,规范工作流程,保证质量进度,全面提高供热运行效率和安全保障能力,为供热体制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2007年1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