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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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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推进本市营业场所内公共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的通知
 
日期:2007-12-10
 
    
 
各区县市政管委: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内公共厕所对外开放工作,为社会公众使用厕所提供便利条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饭店、旅馆、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加油气站、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及长途汽车首末站、地铁城铁车站、高速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的附属式公共厕所,应当在营业时间内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其他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的附属式公厕,具备条件,逐步开放。
        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厕所的维护管理,保障厕所正常开放使用。保洁标准按照《北京市城市公厕服务管理标准》(京政管字〔2005〕120号)执行。
        三、鼓励公共场所的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是适应建设“新北京、新奥运”的要求,方便广大市民和国内外游客用厕需要的一项便民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各区县市政管委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公共场所内厕所对外开放使用的工作方案和鼓励措施,并有计划组织落实。
        四、公共场所厕所对外开放工作,将作为衡量和考核区县公厕布局和服务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社会评价体系。市市政管委将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推动此项工作的鼓励政策。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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