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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水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制定了《在党政机关及窗口单位进一步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工作方案》,经第175次市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旅游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八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2007年9月8日印发
在党政机关及窗口单位进一步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在党政机关及窗口单位进一步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是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的重要举措,对提升和树立党政机关及窗口单位的形象,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具有深远意义。
二、推广范围
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北京市市、区两级党政机关、市级重点企事业单位、奥运场馆、奥运签约饭店、重点商业区写字楼、大型商场超市、地铁、4A级以上旅游景区等窗口单位在2008奥运会前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其他党政机关及窗口单位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确定。
三、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负责、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思路,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2007年9月,启动在党政机关及窗口单位进一步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二)2008年6月底前,列入推广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及窗口单位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根据后端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接收能力,进一步推进部分党政机关及窗口单位基本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三)2008年7月后,在列入此次推广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规划》继续在全市扩大推广范围,重点在大专院校、中小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四、组织保障和职责分工
(一)市市政管委:负责全市推广生活分类工作的指导和日常管理;负责组织制定相关标准;组织做好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中的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做好管理人员及师资的培训工作;开展社会宣传活动。
(二)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
(三)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研究完善我市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市财政局:配合做好规范垃圾管理工作,对市级党政机关设施购置及运行方面所需费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市建委:配合做好重点商业区写字楼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指导工作;督促重点商业区写字楼物业公司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市交通委:协调地铁沿线各运营车站,组织落实政策法规的宣传动员、方案制定和实施工作;督促地铁沿线各运营车站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市商务局:配合做好大型商场超市垃圾分类推广范围的界定,协调落实政策法规宣传动员、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公布各区县确定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主体企业名单;协调各区县商务部门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主体企业与本区县实行垃圾分类的党政机关及窗口单位的衔接及数据统计报送工作;督促大型商场超市等单位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市国资委:配合协调市级重点企业,组织落实政策法规的宣传动员、方案制定和实施工作;督促市级重点企业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市旅游局:配合协调做好奥运签约饭店、4A级以上旅游景区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指导和督促工作;督促奥运签约饭店、4A级以上旅游景区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组织、协调、指导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的经营性服务、城镇地区使用无准运证件车辆运输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党政机关及窗口单位推广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的制定和落实,组织落实推广过程中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广泛发动和动员社会单位开展工作;建立分类收集后的生活垃圾的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保障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党政机关及窗口单位: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相关规定和标准,做好组织落实和宣传动员工作,配置符合要求的分类收集容器;建立相关监督管理和作业制度,保障本单位生活垃圾实现分类投放和收集。
五、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及处理的方法
(一)分类投放和收集。
按照“大类粗分、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党政机关及窗口单位“不同区域”(办公区、公共区和餐饮区)的垃圾产生量和成分构成等情况,确定的分类方法如下:
办公区和公共区:可回收物、其它垃圾两类;
餐饮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其它垃圾三类。
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其它垃圾的各类别具体分类详见附件1《党政机关及窗口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明细》。
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要求,党政机关及窗口单位,可参照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编制的《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在本单位不同区域配置统一规格、式样和颜色的分类容器,容器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3)的要求。对分类容器中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分类贮存,禁止混合投放和混合收集。
(二)分类运输和处理。
承担收运服务的环卫作业单位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要安排相应的收集运输工具和车辆,配合做好收运时间、地点和方式的衔接工作,全过程实行分类运输。
1.可回收物主要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主体企业或取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许可资质的企业进行分类运输和回收处理(保密纸张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处理)。
2.按照市市政管委等12个委办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推进北京市餐厨垃圾规范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管字〔2007〕335号)要求,采取“集中与就地(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加快规范党政机关及窗口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分类运输和处理。由取得餐厨垃圾收运资格的企业或单位负责餐厨垃圾的运输;根据我市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进度、服务能力等情况,有计划、分步骤积极推进餐厨垃圾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具备相关技术、设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及窗口单位,也可采取就地(分散)处理方式处理。
3.其它垃圾由具有资质的专业作业单位,按原有收集运输体系,收运至相应的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工作安排
(一)动员培训阶段(2007年9—10月)。
召开市、区动员会,启动在党政机关及窗口单位进一步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开展专项培训及社会宣传工作。各区县摸清本辖区内党政机关及窗口单位的总体情况,建立基础数据台帐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任务。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11月—2008年4月)。
各区县及各相关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组织指导党政机关及窗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做好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确保垃圾分类工作顺利进行。党政机关及窗口单位按照部门预算渠道,落实资金,保障垃圾分类工作顺利进行。
(三)总结评比阶段(2008年5月—2008年6月)。
对党政机关及窗口单位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进一步促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保障机构。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应高度重视、专人负责,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切实发挥政府带头、率先垂范的作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要加强领导,成立由区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挂帅,区县“2008”环境建设分指挥部办公室、市政管委、发展改革委、教委、财政局、规划委、建委、交通委、商务局、国资委、工商局、旅游局、法制办、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小组,负责推动本辖区内党政机关及窗口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规范实施,严把标准关。各区县及各相关单位在实施垃圾分类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的要求进行,做到垃圾分类容器配置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分类标志符合标准,分类种类达到要求,切实保障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实现。
(三)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及各区县要做好对党政机关及窗口单位开展垃圾分类的指导工作,树立服务意识,帮助有关单位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建设,督促垃圾分类工作按时完成。各区县要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巩固完善取得成果。
(四)加大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各区县及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加大推广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增强生活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及从业者遵纪守法意识、监督意识及环境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单位,深入开展垃圾分类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工作,提高参与垃圾分类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八、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联系电话:66056360 传真:66063166
网址:www.bjmac.gov.cn 邮箱:majianji@bjmac.gov.cn
附件: 1.党政机关及窗口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明细
2.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实施垃圾分类单位名单
3.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实施垃圾分类单位名单
4.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实施垃圾分类单位名单
5.市级重点企事业单位实施垃圾分类单位名单
6.奥运在京比赛场馆实施垃圾分类单位名单
7.奥运签约饭店实施垃圾分类单位名单
8.重点商业区写字楼实施垃圾分类单位名单
9.北京市大型商场超市实施垃圾分类单位名单
10.北京市地铁实施垃圾分类单位名单
11.北京市4A级以上景区实施垃圾分类单位名单
附件1:党政机关及窗口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明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污染防治防法》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北京市在总结多年垃圾分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原则:由简入繁,由易到难,大类粗分,因地制宜,厨余垃圾就地处理。一般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餐厨(或厨余)垃圾、其它垃圾。根据“大类粗分,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党政机关及窗口单位垃圾成分构成,生活垃圾分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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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及窗口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明细 |
收运处理业务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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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回收物 |
办公区和公共区 |
废旧纸张、废旧报纸、废旧塑料、纸制品包装物、玻璃、金属等 |
详见《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第32页或查号台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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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区 |
易拉罐、塑料瓶、牛奶袋(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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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 |
餐饮区 |
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油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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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垃圾 |
办公区和公共区 |
扫尘土、砖瓦陶器、卫生间废纸、烟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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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区 |
餐巾纸、一次性筷子等 |
备注:本单位如已安装餐厨垃圾处理设备,餐厨垃圾可就地处理,不必外运处理。
附件2:
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实施垃圾分类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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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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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共中央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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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共中央组织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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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共中央宣传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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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共中央统战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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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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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共中央党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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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民日报》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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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求是》 杂志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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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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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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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中共中央编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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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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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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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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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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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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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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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
|
19 |
中央外事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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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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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中央警卫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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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 |
附件3: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实施垃圾分类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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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机构名称 |
|
1 |
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 |
外交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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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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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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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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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科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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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防科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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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家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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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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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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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监察部 |
|
11 |
民政部 |
|
12 |
司法部 |
|
13 |
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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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人事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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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劳动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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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国土资源部 |
|
17 |
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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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铁道部 |
|
19 |
交通部 |
|
20 |
信息产业部 |
|
21 |
水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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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农业部 |
|
23 |
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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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文化部 |
|
25 |
卫生部 |
|
26 |
人口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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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人民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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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审计署 |
|
29 |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 |
国资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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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个) |
海关总署 |
|
31 |
税务总局 |
|
32 |
工商总局 |
|
33 |
质检总局 |
|
34 |
环保总局 |
|
35 |
民航总局 |
|
36 |
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个) |
广电总局 |
|
37 |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 |
|
38 |
体育总局 |
|
39 |
安全监管总局 |
|
40 |
统计局 |
|
41 |
林业局 |
|
42 |
食品药品监管局 |
|
43 |
知识产权局 |
|
44 |
旅游局 |
|
45 |
宗教局 |
|
46 |
参事室 |
|
47 |
国管局 |
|
48 |
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 |
侨办 |
|
49 |
港澳办 |
|
50 |
法制办 |
|
51 |
国研室 *台办 * 新闻办 |
|
52 |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 |
新华社 |
|
53 |
中科院 |
|
54 |
社科院 |
|
55 |
工程院 |
|
56 |
发展研究中心 |
|
57 |
行政学院 |
|
58 |
地震局 |
|
59 |
气象局 |
|
60 |
银监会 |
|
61 |
证监会 |
|
62 |
保监会 |
|
63 |
电监会 |
|
64 |
社保基金会 |
|
65 |
自然科学基金会 |
|
66 |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0个) |
信访局 |
|
67 |
粮食局 |
|
68 |
烟草局 |
|
69 |
外专局 |
|
70 |
海洋局 |
|
71 |
测绘局 |
|
72 |
邮政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