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类控制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控制导则

控制范围检索表:

北京市户外广告控制区分类总图

说明:本图所用底图为北京市市域的总体规划图,由于涵盖范围较广,在此精度基础上无法更加详实、准确地将中心城、新城和镇的具体用地特点反映出来。中心城的户外广告控制区分类图见 “北京市户外广告控制区分类图——中心城分图”;新城和镇可按照各区县的户外广告总体规划进行户外广告控制区分类。

北京市户外广告控制区分类图——中心城分图

  
4、各类控制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控制导则
 

4.1 一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严禁设置区

4.1.1 控制范围:

◎ 天安门广场地区及广场东、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以及长安街沿线(复兴门 至建国门之间)道路红线以外100米范围的各类用地;

◎ 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 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 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

◎ 钓鱼台国宾馆北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南至钓鱼台国宾馆南侧院墙的沿街地 区,东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西至阜成路南一街路段南侧的沿街地区;

◎ 国家及北京市的党政机关、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京机构的独立的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控制地带内;

◎ 军事机关、军事禁区等办公区域及周边控制地带;

◎ 文物古迹用地C7、特殊用地D

◎ 世界遗产地保护范围内;

◎ 宗教活动场所;

◎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 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区域。

4.1.2 控制目标及原则:

由于此类区域具有重要且特殊的地位和意义。因此在本类控制区控制范围内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并且严格控制牌匾标识 *设置的类型和数量。

4.1.3 控制细则:

4.1.3.1 应遵守“2通则”中所有的相关规定。

4.1.3.2 本类控制区中地块如分布在历史文化保护区或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控制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则还应遵守“4.9特殊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及保 护单位”中规定。

4.1.3.3 在此类控制区可少量设置牌匾标识*,具体要求如下:

⑴ 牌匾标识*的许可面积:临街面每延米许可0.4平方米牌匾标识 *

⑵ 禁止设置动画牌匾标识*和采用活动照明的牌匾标识 *

⑶ 禁止设置包含有变化、闪烁或与此类似效果的设计元素的牌匾标识 *

⑷ 在同一个此类地块设置牌匾标识*的形式不应超过2种。

⑸ 在本类控制区中,允许选用的牌匾标识*的类型包括:落地式牌匾标识 *、墙面牌匾标识*、雨棚牌匾标识 *

⑹ 牌匾标识*单体最大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2 二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严格限制设置区

4.2.1 控制范围:

规划范围内的游憩集会广场用地S22 、绿地G、水域和其它用地E(不包括其中的村镇 建设用地E6),属于一类控制区控制范围的地块不包括在本范围内。

4.2.2 控制目标:

重点保护该景观区的生态环境及开阔、自然的空间特征。确保此类地段景观的连续性、完整性及较好的环境品质,保障游人的视觉舒适性。

4.2.3 控制原则:

4.2.3.1严格控制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的设置。

4.2.3.2在此类区域中分布的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部分允许设置牌匾标识 *,特定地段允许设置少量户外广告*

4.2.4 控制细则:

4.2.4.1 通用规定

⑴ 应遵守“2通则”中所有的相关规定。

⑵ 本类控制区中地块如分布在历史文化保护区或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控制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则还应遵守“4.9历史文化保护区及保护单位 ”中规定。

⑶ 同一地块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在设计风格、大小、色彩、照明等方面应协调一致;同时也应与所在区域的整体景观风格相协调统一。

⑷ 保护区域内重要的景观节点、景观特征点及主要的景观轴线,在其周边20 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4.2.4.2 户外广告*控制要求:

⑴ 纪念性广场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和牌匾标识*

⑵ 在本类控制区中除附属于高速公路、快速路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占用本类控 制区用地的情况及用地性质为公共绿地G1和游憩集会广场用地S22的地块允许设置户外广告*外,其它任何地块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 *

⑶ 用地性质为公共绿地G1和游憩集会广场用地S22的地块允许附着于城市家 具、商亭、防护亭等设置户外广告*

⑷附着于“城市家具”(如: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阅报栏等)及 各类商亭、防护亭等构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的面积不应超过该构筑物外立面 的1/3,或不超过2平方米,以二者中限制性更强的规定为实施依据。

4.2.4.3 牌匾标识*控制要求:

⑴ 设置于公共绿地内用来标明认养该绿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绿地认养标识, 其最大面积不超过0.2平方米,且标识信息所占的面积不超过标识总面积的 50%。在同一绿地内,仅允许设置1个此类标识。

⑵ 牌匾标识*许可面积:

商业经营性质部分:具有商业经营性质区域的营业展示面的长度每延米许可0.8平方米的牌匾标识 *

⑶ 本类控制区允许设置的牌匾标识*的类型包括:屋顶牌匾标识 *、墙面牌匾标识*和雨棚牌匾标识 *

⑷ 每个连续的商业展示面设置的牌匾标识*应协调统一,且设置牌匾标识 *的形式以一种为宜。

4.3三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严格限制设置区

4.3.1 控制范围:

规划控制区内的居住用地R、旅游业用地 C25、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C8中除宗教活动场所外的其它地块、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和村镇建设用地E6,属于一类控制区控制范围的地块不包括在本范围内。

4.3.2 控制目标

确保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不对公众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影响和妨碍,保障公众安全与健康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4.3.3 控制原则

4.4.3.1 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设置,在本类控制区禁止设置经营性广告 *

4.4.3.2 加强辨识性标识的合理设置,提高整个区域的可识别性。

4.4.3.3加强对于户外广告* 和牌匾标识*单体设计、制作的质量控制,使其与所在的区域的环境品质相协调统一。

4.3.4 控制细则

4.3.4.1 通用规定

⑴ 应遵守“2、通则”中所有的相关规定。

⑵ 本类控制区中地块如分布在历史文化保护区或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控制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则还应遵守“4.9 特殊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及保护单位”中规定。

⑶ 每个建筑立面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的类型不应过多,以不超过3种为宜;同一个商业经营性店铺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的类型不应超过2种。

⑷ 在本类控制区中仅允许附属商业经营性质部分设置户外广告。

⑸ 附属商业经营性质部分:

① 附属商业经营性质部分只能在其所租用或占用的建筑立面部分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② 设置在同一个建筑立面上的所有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的总面积不得超过其所在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建筑立面面积的20%;如果商业经营性质 部分仅占建筑的一层时,则在同一个建筑立面的所有户外广告 *和牌匾标识*的总面积不得超过其所在建筑立面面积的30%。

4.3.4.2 户外广告*控制要求:

⑴ 户外广告*最大许可面积为:临街面每延米许可0.2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

⑵ 在本类控制区内允许设置的户外广告*的形式包括:墙面广告 *、突出式广告*和悬挂式广告 *。各种类型户外广告*的控制要求详见下表:

4.3.4.3牌匾标识*控制要求:

⑴ 整个开发地块名称或建筑名称的牌匾标识*应得到有效控制,其最 大许可面积为临街面每延米许可0.2平方米牌匾标识* ;其数量最多不得超过该地块所拥有的建筑临街面的数量,仅有一个临街面的地块 最多可以设置两个此类牌匾标识*

如附着于建筑立面设置,则在同一个建筑立面上最多不得超过2 个。

⑵ 附属商业部分牌匾标识*最大许可量为附属商业部分临街面 每延米许可1.5平方米牌匾标识*

⑶ 在本类控制区内允许设置的牌匾标识*的形式包括:落地式牌匾标识 *、屋顶牌匾标识*、墙面牌匾标识 *、悬挂式牌匾标识*和雨棚牌匾标识 *。各种类型牌匾标识*的控制要求详见下表:



本类控制区控制目标景观
 
本类控制区控制反例景观
 

 

 

居住区入口处牌匾标识

无附属商业的居住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现状

居住区附属商业部分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现状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现状

 

4.4 四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一般限制设置区

4.4.1控制范围:

规划控制区内的行政办公用地C1 、新闻出版用地C31、文化艺术团体用地C32 、广播电视用地C33、图书展览用地C34和体育用地 C4、医疗卫生用地C5,属于一类控制区控制范围的地块不包括在本范围内。

4.4.2 控制目标

保持本类地块庄重、严肃、简洁、大方的环境风格。

4.4.3 控制原则

在本类控制区中,以地块或建筑的牌匾标识 *为主。允许地块内部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部分设置一定量牌匾标识 *及少量附属户外广告*,不允许设置经营性广告 *

4.4.4 控制细则

4.4.4.1 通用规定

⑴ 应遵守“2、通则”中所有的相关规定。

⑵ 本类控制区中地块如分布在历史文化保护区或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控制范围 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则还应遵守“4.9特殊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及 保护单位”中规定。

⑶ 每个建筑立面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的类型不应过多,以不超过2种为宜。

⑷ 在本类控制区中仅允许附属商业经营性质部分设置户外广告 *

⑸ 附属商业经营性质部分:

① 附属商业经营性质部分只能在其所租用或占用的建筑立面部分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② 设置在同一个建筑立面上的所有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的总面积不得超过其所在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建筑立面面积的25%;如果商业经营性 质部分仅占建筑的一层时,则在同一个建筑立面的所有户外广告 *和牌匾标识*的总面积不得超过其所在建筑立面面积的30%。

4.4.4.2 户外广告*控制要求:

⑴ 户外广告*最大许可面积:临街面每延米许可0.5平方米广告 *

⑵ 在本类控制区内仅允许设置墙面广告*。具体控制要求详见下表:

4.4.4.3 牌匾标识*控制要求:

⑴ 整个开发地块名称或建筑名称的牌匾标识*应得到有效控制,其最大许可面积为临街面每延米许可0.3平方米牌匾标识* ;其数量最多不得超过该地块所拥有的建筑临街面的数量,但是如果该地块仅有一个建筑临街面时,本规划允许该地块设置不超过2个此类牌匾 标识。

此类牌匾标识*如附着于建筑立面设置,则在同一个建筑立面上最多不得超过2个。

⑵ 附属商业部分牌匾标识*最大许可量为附属商业部分临街面每延米许可1.5平方米牌匾标识*

⑶ 同一地块设置的牌匾标识的总面积不超过临街面每延米0.8平方米牌匾标识。

⑷ 在本类控制区内允许设置的牌匾标识*的形式包括:落地式牌匾标 识*、屋顶牌匾标识*、墙面牌匾标识 *、突出式牌匾标识*、悬挂式牌匾标识 *和雨棚牌匾标识*。各种类型牌匾标识 *的控制要求详见下表:

朝阳区政府牌匾标识设置现状
 
朝阳区政府立面景观效果
 
北京海关地块内附属商业部分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现状
北京海关地块内附属商业部分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现状
 

4.5 五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一般限制设置区

4.5.1 控制范围:

规划控制范围:规划区内所有的工业用地M及仓储用地W,属于一类控制区控制范围 的地块不包括在本范围内。

4.5.2 控制目标

高效、简洁、大方,体现产业特点。

4.5.3 控制原则

在本类区域内,以企业的牌匾标识 *为主。附属商业部分允许设置一定量牌匾标识 *及少量附属户外广告*

4.5.4 控制细则

4.5.4.1 通用规定

⑴ 应遵守“2通则”中所有的相关规定。

⑵ 本类控制区中地块如分布在历史文化保护区或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控制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则还应遵守“4.9 特殊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及保护单位”中规定。

⑶ 在本类控制区内允许设置体现产业或产品形象的具有三维形体的广告和牌匾标识*

附着于建筑立面的三维形体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类型属于突出式广告和牌匾标识*、独立设置的三维形体广告和牌匾标识 *属于落地式广告和牌匾标识*,在设置时应服从本规划对上述两类广告和牌匾标识 *的规定,但可不遵守对于单体面积的限制。

每个地块仅允许设置一个此类广告和牌匾标识 *,同时广告和牌匾标识*的面积也应被计入所在地块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的总面积。具体面积计算方法参照“附件:广告和牌匾标识 *的测量”。

⑷ 附属商业经营性质部分:

设置在同一个建筑立面上的所有户外广告 *和牌匾标识*的总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建筑立面面积的25%;如果商业经营性质部分仅占建筑的一层时,则设置在同一个建筑立面的所有户外广告 *和牌匾标识*的总面积不超过其所在建筑立面面积的30%。

4.5.4.2户外广告*控制要求:

⑴ 附属商业部分户外广告*最大许可面积:临街面每延米许可0.5平方米户外 广告*

⑵ 同一地块设置的户外广告*的总面积不超过临街面每延米0.2平方米户外广 告*

⑶ 允许设置的户外广告*形式包括:落地式广告 *、墙面广告*、突出式广告* 和悬挂式广告*。各种类型户外广告* 的控制要求详见下表:

4.5.4.3牌匾标识*控制要求:

⑴ 标识整个开发地块名称或建筑名称的牌匾标识* 应得到有效控制,其最大许可面积为临街面每延米许可0.3平方米牌匾标识 *;其数量最多不得超过该地块所拥有的建筑临街面的数量,但是如果该地块仅有一个建筑临街面时,本规划允许该地块设置不超过2个此类 牌匾标识。

此类牌匾标识*如附着于建筑立面设置,则在同一个建筑立面上最多不得超过2个。

⑵ 附属商业部分牌匾标识*最大许可量为附属商业部分 临街面每延米许可1.5平方米牌匾标识*

⑶ 同一地块设置的牌匾标识*的总面积不超过临街面每延米1.0平方米牌匾标识*

⑷ 在本类控制区内允许设置的牌匾标识*的形式包括:落地式牌匾标识 *、屋顶牌匾标识*、墙面牌匾标识 *和雨棚牌匾标识*。各种类型牌匾标识 *的控制要求详见下表:

首钢集团入口牌匾标识现状
 
工业地块内部设置的大型广告牌
 
地块入口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现状
 
 
 

4.6 六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一般限制设置区

4.6.1 控制范围:

规划控制范围:规划区内的商业用地 C21中除七类控制区控制范围外的其它地块、金融保险业用地 C22、贸易咨询用地C23、服务业用地C24 、市场用地C26除七类控制区控制范围外的其它地块、影剧院用地 C35和游乐用地C36,属于一类控制区控制范围 的地块不包括在本范围内。

4.6.2 控制目标:

典雅大方,建筑底部有近人尺度的广告点缀欢乐气氛。

4.6.3 控制原则:

4.6.3.1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采取分段管理的办法,加强辨识性标识的合理设置。

4.6.3.2允许底层附属商业部分设置一定量的户外广告 *,控制经营性广告*的设置。

4.6.4 控制细则:

4.6.4.1通用规定

⑴ 应遵守“2、通则”中所有的相关规定。

⑵ 本类控制区中地块如分布在历史文化保护区或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控制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则还应遵守“4.9 特殊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及保护单位”中规定。

⑶ 附属商业部分:设置在同一个建筑立面上的所有户外广告 *和牌匾标识*的总面积不得超过其所在商业经营性质建筑立面面积的30% ;如果商业经营性质部分仅占建筑的一层时,则在同一个建筑立面的所有户外广告 *和牌匾标识*的总面积不得超过其所在建筑立面面积的30%。

⑷ 高层建筑(即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允许且只能设置一个大型的墙面广告 和牌匾标识*,但其最大面积不超过所附着建筑实墙面面积的30%,或者不 超过200平方米。且此类墙面广告和牌匾标识* 在设置时应与所附着建筑立面的形式及风格相协调统一,如被认为破坏了建筑立面景观及对建筑内部的通 风、采光造成妨碍则应禁止设置。

⑸ 在本类控制区内允许设置体现企业或商业形象的具有三维形体的广告和牌匾 标识*

附着于建筑立面的三维形体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类型属于突出式广告和牌匾标 识*、独立设置的三维形体广告和牌匾标识 *属于落地式广告和牌匾标识*,在设置时应服从本规划对上述两类广告和牌匾标识 *的规定,但可不遵守对于单体面积的限制。

每个地块仅允许设置一个此类广告和牌匾标识 *,同时广告和牌匾标识*的面积也应被计入所在地块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的总面积。具体面积计算方法参照“附件:广告和牌匾标识 *的测量”。

⑹ 商业经营性质部分:

商业经营性质部分只能在其所租用或占用的建筑立面部分设置户外广告 *和牌匾标识*

⑺ 设置在同一个建筑立面上的所有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的总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建筑立面面积的25%;当建筑为一层时,则设置在同一个建筑立面的所有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总面积不超过其所在建筑立面面积的30%。

⑻ 同一地块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的总面积不超过临街面每延米3.0平方米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4.6.4.2 户外广告*控制要求:

⑴ 户外广告*最大许可面积为建筑临街面每延米许可2.0平方米户外广告 *

⑵ 在本类控制区允许设置的户外广告的形式包括:落地式广告 *、墙面广告*、突出式广告* 和悬挂式广告*。各种类型户外广告* 的控制要求详见下表:

4.6.4.3 牌匾标识*控制要求:

⑴ 整个开发地块名称或建筑名称的牌匾标识*应得到有效控制,其最 大许可面积为临街面每延米许可0.4平方米牌匾标识* ;其数量最多不得超过该地块所拥有的建筑临街面的数量,但是如果该地块 仅有一个建筑临街面时,本规划允许该地块设置不超过2个此类 牌匾标识。

此类牌匾标识*如附着于建筑立面设置,则在同一个建筑立面上最多不得超过2个。

⑵ 牌匾标识*最大许可面积为建筑临街面每延米许可2.0平方米牌匾标识*

⑶ 在本类控制区内允许设置的牌匾标识*的形式包括:落地式牌匾标识*、屋顶牌匾标识*、墙面牌匾标识 *、突出式牌匾标识*、悬挂式牌匾标识 *和雨棚牌匾标识*。各种类型牌匾标识 *的控制要求详见下表: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控制较好的商务建筑界面
 
建筑上部及屋顶设置过多大广告和牌匾标识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缺乏统一考虑
过多的屋顶牌匾标识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现状
商务办公建筑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现状
商务办公建筑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现状

 

 

 

禁止设置跨路广告设施
禁止利用路灯杆设置广告
分车带禁止设置广告
隔离栏禁止设置广告

4.7 七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一般限制设置区

4.7.1控制范围

规划控制范围: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用地 S、对外交通用地T,属于一类控制区控制范围的地块不包括在本范围内。

4.7.2总则

⑴ 应遵守“2、通则”中所有的相关规定。

⑵ 本类控制区中用地如分布在历史文化保护区或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控制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内或临近上述地区,则还应遵守“4.9 特殊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及保护单位”中规定。

4.7.2.1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与交通信号、标志的关系

⑴ 临近道路交叉口设置的广告和牌匾标识*与交通信号灯及交通标志物等在色彩、 形式等方面应有明显区分;

⑵ 在道路交叉口100米范围内,与同侧道路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展示方向相同的 广告和牌匾标识*禁止设置动画广告和牌匾标识和采用活动照明及与交通信号色 彩相同或相近的光源照明的广告和牌匾标识。

⑶ 广告和牌匾标识*与交通信号、标志的制约关系:

以交通信号、标志到其所处同侧单一行使方向道路的中心线的水平投影点 为控制中心点(以下简称控制点)。

① 当道路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公里/小时,以控制点为中心横向70米,纵向50米的范围内允许设置的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数量为:6-该区域内交通信号标 志的数量。

② 当道路设计车速为60公里/小时,以控制点为中心横向120米,纵向160米的范围内允许设置的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数量为:5-该区域内交通信号标志的 数量。

③ 当道路设计车速为80公里/小时,以控制点为中心横向160米,纵向120米的范围内允许设置的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数量为:4-该区域内交通信号标志的 数量。

④ 当道路设计车速为100公里/小时,以控制点为中心横向180米,纵向140米的范围内允许设置的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数量为:3-该区域内交通信号标志的 数量。

⑤ 当道路设计车速为120公里/小时,以控制点为中心横向200米,纵向160米的范围内允许设置的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数量为:2-该区域内交通信号标志的 数量。

⑷ 交通信号、标志周围一定范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 ,与交通信号、标志的间距不小于该广告牌宽度的2倍。

4.7.2.2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与其它公用设施的关系

⑴禁止在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及高架道路、高架轨 道的交通护栏上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⑵禁止在分车带、隔离栏上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

⑶ 市区内街消防信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广告和牌匾标识 *

⑷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地铁通风亭、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 架道路落地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广告和牌匾标 识*

⑸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 广告和牌匾标识*距离电压超过750伏的架空线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米,垂直距离不小于2.5米;

② 广告和牌匾标识*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

⑹当落地式广告和牌匾标识* 与行道树、步道灯、街道家俱的位置发生冲突时,广告和牌匾标识 *应避让树木、灯具与街道家俱;

⑺ 附着于“城市家具”(如: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阅报栏等)及各类 商亭、防护亭等构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在形式、色彩上应与所依附着构筑物在风格和整体形象上保持协调统一。除构筑物本体的结构和设计外,禁止在 其顶部架设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⑻ 附着于“城市家具”(如: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阅报栏等)及各类 商亭、防护亭等构筑物设置的商业广告*的面积不应超过其外立面的1/3,或广告 *面积最大不超过2平方米,执行时以根据限制性的条款为实施依据;公共汽车候车亭应有至少1/5的外立面面积设置地图、车行路线等非商业性公共服务信息。在公交候车亭设置广告*设施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且应符合占路等管理规定;

4.7.2.3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与地块或建筑出入口的关系

⑴ 如果建筑主入口距离道路红线不足10米的,则在入口15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落地 式广告和牌匾标识*
户外广告与交通信号、标志间的制约关系 落地式广告与建筑出入口关系

4.7.2.4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与人行道的关系

⑴ 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不宜设置广告和牌匾标识* ,建筑外墙与同侧车行道外缘净距离不足7米的道路,同样不允许设置广告和牌匾标识 *

4.7.2.5 其它相关规定

⑴同一条道路上设置的广告和牌匾标识 *的形式、色彩、风格、高度、间距等应保持协调一致。且设置广告的形式不应过多,以不超过2种为宜;

⑵为保护街道对景,在作为街道对景的区域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

⑶ 在公共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充分考虑道路两侧的非公共地块的性质和景 观风格,并与之相协调。避免简单地按照规定行列式地布置户外广告展示位。

4.7.3控制细则

4.7.3.1不同等级道路户外广告 *控制要求

注:⑴ 当上述类型广告*同时设置在同一条道路时,为保持协调统一的街道景观风格, 应综合统一地考虑它们的间距及设置的形式等方面的问题,其中任意两个广告*单体的间距都不得小于在此类范围允许的落地式广告*单体间的最小设置间距的规定。

⑵ 仅允许以下道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三环路、四环路、五环路、六环路、京 张高速路、京包快速路、八达岭高速路、京承高速路、京顺路、首都机场 高速路、京通快速路、京沈高速路、京津塘高速路、京开高速路、京石高 速路、姚家园路、阜石路。如上述道路的现状建设未达到城市快速路要求, 则其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时应按照其现状道路级别进行相应控制。

⑶ 落地式广告*可以单独的等距设置,也可以几个一组成组设置,但每组个落地式广告*的总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具体设置间距关系为,每增加一个落地式 广告*,设置间距增加为原设置间距的1.5倍。

⑷ 位于北京市范围内的公路和国道,在设置户外广告时应按照其实际设计车速和道路红线宽度等参照上表执行。

4.7.3.2 特殊地段

⑴ 控制范围

包括: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中轴路、迎宾线。其中的高、快速路沿线除外。

⑵ 控制目标

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设置,保护并保持此类道路独特的景观环境氛围。

⑶ 控制原则

① 在长安街(复兴门至建国门)范围内,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

② 迎宾线仅允许附着于“城市家具”(如: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阅报 栏等)及各类商亭、防护亭设置户外广告*,且应满足控制细则中的规定。

⑷ 控制细则

① 本控制范围的地段应首先遵守本章“4.7.2 总则”中的相关规定。

② 在人行道两侧仅允许设置不超过5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且其设置间距不得小于150米。

③允许附着于“城市家具”(如: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阅报栏等)及 各类商亭、防护亭等设置户外广告*,但应遵守本章 ”4.7.2.2中第⑻条”中的规定。

对于结合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在同一个公共交通站点,公交候车亭广告 *的总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且任意一个展示面的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

④ 当上述类型广告*同时设置在同一条道路时,为保持协调统一的街道景观风格, 应综合统一地考虑它们的间距及设置的形式等方面的问题,其中任意两个广告*单体的间距都不得小于在此类范围允许的落地式广告*单体间的最小设置距离的规定。

4.7.3.3 道路立交区

⑴ 控制范围

规划控制范围内,所有的道路立交区。

⑵ 控制目标

维持道路立交区整洁、大方的固有风格,使户外广告 *能与周围环境及所在地段的景观风貌相协调。

⑶ 控制原则

针对不同等级的道路立交区,对户外广告 *进行不同强度的控制。保证立交桥区交通安全和景观效果。

⑷ 控制细则

① 本控制范围的地段应首先遵守本章“4.7.2 总则”中的相关规定。

② 在高等级道路与低等级道路的立体交叉区,户外广告 *的设置服从更具有限制性的条款。

③ 落地式广告控制要求:

a、在三环路(不包括三环路)以内道路的立交区不允许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b、 三环路到五环路之间道路的立交区范围内,允许设置大型广告牌,且 仅允许在立交桥区的外围设置此类广告*。在同一行驶方向上设置的此类 广告*最多不超过2个,且任何一个展示面的最大面积不超过6m×18m。

c、五环路及五环路以外道路的立交区范围内,允许设置大型广告牌。但 大型广告的任何一个展示面的最大规格不超过6m×18m。在同一行驶方 向上设置的此类广告*最多不超过2个,且任何一个展示面的最大规格不超过6m×18m。

d、 除上述情况外,在道路立交区范围内的人行道上不允许设置中小型落地式 户外广告*。仅允许附着于“城市家具”(如:报刊亭、信息亭、电话 亭、阅报栏等)及各类商亭、防护亭等设置户外广告 *,但应遵守本章“4.7.2.2中第⑻条”的规定。

④ 广告*上任意一点与同侧道路外缘的水平净距离不小于20米。

⑤ 在立交桥区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破坏立交桥下绿化景观的完整性和观赏性。

⑥ 在同一个立交区域内设置的大型广告*应为同一规格。

⑦ 立交区匝道的内侧不应设置广告*,以保证转弯视线的通畅性。

4.7.3.4 公共停车场

⑴ 控制范围

规划控制范围内,所有由《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 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设置在地面上的公共停车场。

⑵ 控制目标

保证公共停车场交通的通畅和安全,创造简洁、方便的停车环境。

⑶ 控制原则

① 在不妨碍停车场内交通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少量地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

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不得对停车场及周围环境氛围和安全造成影响或妨碍。

⑷ 控制细则

① 本控制范围的地段应首先遵守本章“4.7.2 总则”中的相关规定。

② 不得利用围合停车场空间的围栏或围墙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

③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许可面积:

a、对于设置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处的大型机动车停车场,最大许可总面积为临街面每延米许可0.5平方米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b、 它公共停车场最大许可总面积为停车场临街面每延米许可0.2平方米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c、 何形式广告和牌匾标识* 的任何一个展示面的最大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d、 置在停车场内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任何一个立面上的广告和牌匾标识 *的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建筑立面的20%。

④ 设置在停车场内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的高度不超过1.2米。

⑤ 公共停车场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时必须提交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总体规划。

⑥ 不得利用立体停车楼的任何结构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

 

 

 

 

 

 

 

北京站位置示意

北京南站位置示意

北京西站位置示意

北京北站位置示意

首都机场位置示意

 

 

 

⑦ 停车场用地内部的绿地内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

⑧ 在停车场内部交通及导向标识的5米范围内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 *

⑨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照明形式仅限于内部照明和间接照明,允许使用电子信息板。

⑩ 落地式广告和牌匾标识*宜沿停车场周边布置,但在停车场面临城市快速路及主干路的一侧禁止设置此种广告和牌匾标识*

⑩ 当落地式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在停车场临城市道路的一侧时,落地式广告和牌匾标识*的间距应与其所临道路设置的落地式广告 *的间距保持协调一致。在设置时应综合考虑两者的位置关系。

4.7.3.5对外交通和交通广场

⑴ 控制范围

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用地性质为对外交通用地 T (不包括道路用地)和交通广场用地S21的地块。包括在北京市范围内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用地及其站前 疏散广场。

⑵ 控制目标

通过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的合理控制,保护较好的建筑形象及首都的城市门户景观。

⑶ 控制原则

①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不能妨碍人流的疏散,不能遮挡或妨碍公共标识系统的识别。

② 严格控制户外广告*和附属商业部分牌匾标识 *的设置。

⑷ 控制细则

① 通用规定

a、本控制范围的地段应首先遵守本章“ 4.7.2 总则”中的相关规定。

b、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允许采用直接、间接、内部、活动照明等照明方式,亦允许使用电子信息板。但广告标识照明的亮度不得超过车站、机 场建筑名称的亮度。同时如果这些照明方式被认为会对临近地块或对公共 标识系统的识别造成干扰或妨碍时,则禁止设置。

c、同一个连续的界面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的类型不应过多,以不超过2种为宜。

② 户外广告*控制要求:

a、主体建筑物上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 *

b、户外广告*许可面积:

商业经营性质的部分:具有商业经营性质部分 的临街面长度每延米许可0.2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非商业经营性质的部分:临街面长度每延米许可0.2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

c、附着于“城市家具”(如: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阅报栏等) 及各类商亭、防护亭等设置的户外广告,须遵守“本章4.7.2.2中⑻ ”的规定。上述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保持合理的间距和恰当的设置位置。

d、允许结合公共导向标识设置户外广告 *,但应遵守以下规定:

◎ 户外广告*的面积不超过所附着导向标识外立面面积的20%,或者不超过 2平方米,在执行时以更具限制性的条款为实施依据。

◎ 户外广告*不得占用导向标识的主要展示面和展示位置。

◎ 户外广告*在形式、色彩、风格上应与所附着导向标识协调一致,不得在导向标识的顶端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e、在本类地块内允许设置的户外广告*的形式包括:落地式广告*、墙面广告 *和悬挂式牌匾标识。各种类型户外广告* 的控制要求详见下表:

③ 牌匾标识*许可面积

商业经营性质的部分:具有商业经营性质部分的临街面长度每延米许可1.5平方米的牌匾标识*

非商业经营性质的部分:建筑临街面每延米许可0.5平方米的牌匾标识 *

a、在本类控制区内允许设置的牌匾标识 *的形式包括:屋顶牌匾标识*、墙面牌匾标识 *、突出式牌匾标识*、悬挂式牌匾标识 *和雨棚牌匾标识*。各种类型牌匾标识 *的控制要求详见下表:

⑹ 特殊地段

主要指的是在市区内的铁路沿线部分。

① 允许在围合此类用地的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但户外广告 *总面积最多不超过围墙长度的每延米0.8平方米。

② 此类广告*仅允许使用间接照明或内部照明。

③ 不得利用铁路及相关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④ 此类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照明不得对临近地块造成干扰或妨碍。

4.7.3.6 城市景观线和城市对景

⑴ 控制范围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提出的应受到保护的城市景观线和城市对景。

⑵ 控制细则

① 设置在城市景观线控制范围内广告和牌匾标识* 不得对景观视线造成遮挡或妨碍。

② 在作为城市对景受到保护的建筑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置牌匾标识时应统一规划,使其与所附着建筑相协调。

当代商城有特点的落地式广告设计

大型墙面广告集中设置破坏建筑立面景观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形式和密度过大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占建筑立面面积过大

 

 

 

 

 

4.8 八类控制区——户外广告开放设置区

4.8.1控制范围:

规划控制范围:下文所列的属于市级、地区级商业中心和大型批发交易中心地区中属于商业用地C21的地块,属于一类控制区控制范围的地块不包括在本范围内。

4.8.2控制目标:

丰富的,繁华、欢乐的,集中体现城市商业生活的多样性。

4.8.3控制原则:

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限制最少,允许最丰富的设置类型与方式。

4.8.4控制细则:

具体控制范围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八个市级商业中心:王府井、西单、朝外、公主坟、马甸商业中心,前门、海淀、木樨园商业中心

48个地区级商业中心:东单、东四、北新桥、安定门、北京站、西四、新 街口、地安门、菜市口、广安门、天桥、花市、北京站南街、复兴门外、三 里河、阜城门外、西直门外、德胜门外、和平里、甘家口、五道口、永定路、 玉泉路、北太平庄、西八里庄、北蜂窝、双榆树、西苑、东冉村、北顶、大 屯、五路居、芍药居、左家庄、六里屯、建国门外、东八里庄、双井、南 八里庄、南磨坊、右安门、西罗园、方庄、马家堡、大红门、石榴庄、西 客站、北京南站。

大型批发交易中心:马连道、木樨园、岳各庄、大钟寺、十里堡等

(注:本分类参考《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4.8.4.1通用规定

⑴ 应遵守“2通则”中所有的相关规定。

⑵ 本类控制区中地块如分布在历史文化保护区或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控制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则还应遵守“4.9 特殊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及保护单位”中规定。

⑵ 在本类控制区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类型不做限制。

⑶ 在此类控制区中,为保持其良好的商业街区的氛围,在建筑底部应保留建 筑的透明玻璃或进行橱窗设计。

⑷ 在本类控制区内允许设置体现商业或商品形象的具有三维形体的广告和牌匾标识*

附着于建筑立面的三维形体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类型属于突出式广告和牌匾标 识*、独立设置的三维形体广告和牌匾标识 *属于落地式广告和牌匾标识*,在设置时应服从本规划对上述两类广告和牌匾标识 *的规定,但可不遵守对于单体面积的限制。

每个地块仅允许设置一个此类广告和牌匾标识 *,同时广告和牌匾标识*的面积也应被计入所在地块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的总面积。具体面积计算方法参照“附件:广告和牌匾标识 *的测量”。

⑸ 户外广告*许可面积:

最大许可面积为临街面每延米许可3.5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

⑹ 牌匾标识*许可面积:

最大许可面积为临街面每延米许可2.0平方米的牌匾标识 *

⑺ 在同一地块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最大许可总面积不得超过临街面每延米许可5.0平方米广告和牌匾标识*

4.8.4.2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控制细则

⑴ 高层建筑(即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允许且只能设置一个大型的墙面广告和牌匾标识,但其最大面积不超过所附着建筑实墙面面积的30%,或者 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此类墙面广告和牌匾标识* 在设置时应与所附着建筑立面的形式及风格相协调统一,如被认为破坏了建筑立面景观及对建筑内 部的通风、采光造成妨碍则不允许设置。

⑵ 所有附着在同一个建筑立面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的总面积不超过该建筑立面具有商业性质部分立面面积的30%。

⑶ 地块内的落地式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间距及设置位置应与该地块所临公共道路两侧设置的落地式广告*取得协调。

 

4.9 特殊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及保护单位

4.9.1规划范围

本规划中所指的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在《北京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是指由北京市政府颁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单中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4.9.2控制原则和目标:

在保护传统城市风貌及街区、建筑特色的基础上,适当地提供给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地块或建筑一个利用牌匾标识*传达信息的平台。同时严格控制户外广告 *的设置。

4.9.3 控制细则:

⑴ 在本类控制区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首先应满足国家和北京市的关于世界遗产地、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规划。

⑵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除由文物保护部门设置的同一形式的标识外,禁止其它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和牌匾标识*

⑶ 禁止设置经营性广告*

⑷ 禁止设置动画牌匾标识*和采用活动照明的牌匾标识 *

⑷ 禁止设置动画广告和牌匾标识*和采用活动照明的广告和牌匾标识 *

⑸ 禁止设置包含有变化、闪烁或与此类似效果的设计元素的广告和牌匾标识 *

⑹ 广告和牌匾标识*在色彩、形式上要与其所在地块内的建筑及街区的整体风貌和景观特色保持协调统一。

4.9.3.1 重点保护区控制要求:

重点保护区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中的重点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一类、二 类建设控制地带。

⑴ 公共地段

在重点保护区控制范围内,公共地段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

⑵ 非公共地段

① 此类区域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仅允许设置牌匾标识 *

② 仅允许设置墙面牌匾标识*

③ 牌匾标识*最大许可面积:临街面每延米许可0.2平方米。

④ 该地段内仅允许设置墙面牌匾标识*,具体控制性要求如下表:

墙面牌匾标识*

数量

每个公共出入口允许设置一个,但同一个临街面最多不超过2个

最大面积

10平方米

最大宽度

最小后退距离

其它

其内容仅限于地块名称或建筑名称的牌匾标识*,其内部的任何业主不允许设置用此种形式的牌匾标识*

4.9.3.2 建设控制区控制要求:

⑴ 公共地段

在公共地段仅允许附着于“城市家具”(如: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阅报栏等)及各类商亭、防护亭等设置户外广告* ,但应符合如下规定:

① 附着于各类商亭、防护亭等构筑物设置的商业广告的面积不应超过该构筑 物外立面的1/3,或广告面积最大不超过2平方米,执行时以根据限制性 的条款为实施依据;公共汽车候车亭应有至少1/5的外立面面积设置地 图、车行路线等非商业性公共服务信息。在公交候车亭设置广告 *设施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且应符合占路等管理规 定;

② 在同一个公交站点的公交候车亭广告*最大总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任意 一个展示面的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

⑵ 非公共地段

① 在传统商业街区内,为体现传统商业风貌,宜设置具有传统商业特色的店铺招幌及牌匾标识*

② 商业经营性店铺只能在其所占用或租用的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③ 每个商业经营性店铺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的形式不应超过2种。

④ 户外广告*最大许可面积:

具有商业经营性质部分:临街面每延米许可0.2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

⑤ 牌匾标识*最大许可面积:

a、具有商业经营性质部分:临街面每延米许可0.8平方米的牌匾标识 *

b、非商业经营性质部分:临街面每延米许可0.2平方米的牌匾标识 *

c、其中作为传统商业街区保护的街区或地块中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部分:临街面每延米许可1.0平方米的牌匾标识*

⑥ 允许设置的户外广告*的形式包括:墙面广告 *、突出式广告*和悬挂式广告* 。各种类型户外广告*的控制要求详见下表:

墙面广告*

数量

每个商业经营性店铺最多允许设置一个

最大面积

2平方米

最大宽度

最小后退距离

其它

突出式广告*

数量

每个商业经营性店铺最多允许设置一个

最大面积

单体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单一展示面面积不超过2平方米

最大高度*

最小后退距离

照明

允许间接、直接、内部照明方式

其它

其它参见2.6突出式广告和牌匾标识*中的规定

悬挂式广告*

数量

每个商业经营性店铺最多允许设置一个

最大面积

单体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单一展示面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

最大高度*

最小后退距离

照明

允许间接、直接、内部照明和电子信息板的运用

其它

其它参见2.7悬挂式广告和牌匾标识*中的规定

⑦ 允许设置的牌匾标识*的形式包括:墙面牌匾标识 *、突出式牌匾标识*、悬挂式牌匾标识*和雨棚牌匾标识*。各种类型牌匾标识 *的控制要求详见下表:

墙面牌匾标识*

数量

非附属商业部分:每个公共出入口最多允许设置一个,但同一个临街面最多不超过2个

附属商业部分:每个商业经营性店铺最多允许设置一个

最大面积

10平方米

最大宽度

附属商业部分:不超过2米

最小后退距离

其它

突出式牌匾标识*

数量

每个商业经营性店铺最多允许设置一个

最大面积

单体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单一展示面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

最大高度*

最小后退距离

其它

其它参见2.6突出式广告和牌匾标识*中的规定

悬挂式牌匾标识*

数量

每个商业经营性店铺最多允许设置一个

最大面积

单体面积不超过2平方米,单一展示面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

最大高度*

最小后退距离

其它

1、如设置具有传统商业特色的店铺招幌,允许按照传统方式设置,可不受数量和最大面积的约束

2、其它参见2.7悬挂式广告和牌匾标识*中的规定

雨棚牌匾标识*

数量

非附属商业部分:每个主要公共出入口最多允许设置一个此类牌匾标识*

附属商业部分:每个商业经营性店铺最多允许设置一个此类牌匾标识*

最大面积

最大宽度

无背板的镂空设计(单体字):不超过2.0米,

包含后背板的设计:不超过1.5米。

最小后退距离

其它

雨棚牌匾标识*的长度不超过雨棚正立面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