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七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一般限制设置区
4.7.1控制范围
规划控制范围: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用地 S、对外交通用地T,属于一类控制区控制范围的地块不包括在本范围内。
4.7.2总则
⑴ 应遵守“2、通则”中所有的相关规定。
⑵
本类控制区中用地如分布在历史文化保护区或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控制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内或临近上述地区,则还应遵守“4.9 特殊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及保护单位”中规定。
4.7.2.1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与交通信号、标志的关系
⑴
临近道路交叉口设置的广告和牌匾标识*与交通信号灯及交通标志物等在色彩、 形式等方面应有明显区分;
⑵
在道路交叉口100米范围内,与同侧道路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展示方向相同的 广告和牌匾标识*禁止设置动画广告和牌匾标识和采用活动照明及与交通信号色
彩相同或相近的光源照明的广告和牌匾标识。
⑶ 广告和牌匾标识*与交通信号、标志的制约关系:
以交通信号、标志到其所处同侧单一行使方向道路的中心线的水平投影点
为控制中心点(以下简称控制点)。
① 当道路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公里/小时,以控制点为中心横向70米,纵向50米的范围内允许设置的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数量为:6-该区域内交通信号标
志的数量。
② 当道路设计车速为60公里/小时,以控制点为中心横向120米,纵向160米的范围内允许设置的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数量为:5-该区域内交通信号标志的
数量。
③ 当道路设计车速为80公里/小时,以控制点为中心横向160米,纵向120米的范围内允许设置的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数量为:4-该区域内交通信号标志的
数量。
④ 当道路设计车速为100公里/小时,以控制点为中心横向180米,纵向140米的范围内允许设置的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数量为:3-该区域内交通信号标志的
数量。
⑤ 当道路设计车速为120公里/小时,以控制点为中心横向200米,纵向160米的范围内允许设置的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数量为:2-该区域内交通信号标志的
数量。
⑷ 交通信号、标志周围一定范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 ,与交通信号、标志的间距不小于该广告牌宽度的2倍。
4.7.2.2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与其它公用设施的关系
⑴禁止在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及高架道路、高架轨
道的交通护栏上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⑵禁止在分车带、隔离栏上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
⑶ 市区内街消防信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广告和牌匾标识 *;
⑷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地铁通风亭、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 架道路落地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广告和牌匾标
识*;
⑸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 广告和牌匾标识*距离电压超过750伏的架空线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米,垂直距离不小于2.5米;
② 广告和牌匾标识*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
⑹当落地式广告和牌匾标识* 与行道树、步道灯、街道家俱的位置发生冲突时,广告和牌匾标识 *应避让树木、灯具与街道家俱;
⑺
附着于“城市家具”(如: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阅报栏等)及各类 商亭、防护亭等构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在形式、色彩上应与所依附着构筑物在风格和整体形象上保持协调统一。除构筑物本体的结构和设计外,禁止在
其顶部架设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⑻ 附着于“城市家具”(如: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阅报栏等)及各类
商亭、防护亭等构筑物设置的商业广告*的面积不应超过其外立面的1/3,或广告 *面积最大不超过2平方米,执行时以根据限制性的条款为实施依据;公共汽车候车亭应有至少1/5的外立面面积设置地图、车行路线等非商业性公共服务信息。在公交候车亭设置广告*设施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且应符合占路等管理规定;
4.7.2.3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与地块或建筑出入口的关系
⑴
如果建筑主入口距离道路红线不足10米的,则在入口15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落地 式广告和牌匾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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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外广告与交通信号、标志间的制约关系 |
落地式广告与建筑出入口关系 |
4.7.2.4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与人行道的关系
⑴ 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不宜设置广告和牌匾标识* ,建筑外墙与同侧车行道外缘净距离不足7米的道路,同样不允许设置广告和牌匾标识 *;
4.7.2.5 其它相关规定
⑴同一条道路上设置的广告和牌匾标识 *的形式、色彩、风格、高度、间距等应保持协调一致。且设置广告的形式不应过多,以不超过2种为宜;
⑵为保护街道对景,在作为街道对景的区域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
⑶ 在公共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充分考虑道路两侧的非公共地块的性质和景 观风格,并与之相协调。避免简单地按照规定行列式地布置户外广告展示位。
4.7.3控制细则
4.7.3.1不同等级道路户外广告 *控制要求
注:⑴ 当上述类型广告*同时设置在同一条道路时,为保持协调统一的街道景观风格, 应综合统一地考虑它们的间距及设置的形式等方面的问题,其中任意两个广告*单体的间距都不得小于在此类范围允许的落地式广告*单体间的最小设置间距的规定。
⑵ 仅允许以下道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三环路、四环路、五环路、六环路、京 张高速路、京包快速路、八达岭高速路、京承高速路、京顺路、首都机场
高速路、京通快速路、京沈高速路、京津塘高速路、京开高速路、京石高 速路、姚家园路、阜石路。如上述道路的现状建设未达到城市快速路要求, 则其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时应按照其现状道路级别进行相应控制。
⑶ 落地式广告*可以单独的等距设置,也可以几个一组成组设置,但每组个落地式广告*的总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具体设置间距关系为,每增加一个落地式
广告*,设置间距增加为原设置间距的1.5倍。
⑷ 位于北京市范围内的公路和国道,在设置户外广告时应按照其实际设计车速和道路红线宽度等参照上表执行。
4.7.3.2
特殊地段
⑴ 控制范围
包括: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中轴路、迎宾线。其中的高、快速路沿线除外。
⑵ 控制目标
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设置,保护并保持此类道路独特的景观环境氛围。
⑶ 控制原则
① 在长安街(复兴门至建国门)范围内,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
② 迎宾线仅允许附着于“城市家具”(如: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阅报 栏等)及各类商亭、防护亭设置户外广告*,且应满足控制细则中的规定。
⑷ 控制细则
① 本控制范围的地段应首先遵守本章“4.7.2
总则”中的相关规定。
② 在人行道两侧仅允许设置不超过5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且其设置间距不得小于150米。
③允许附着于“城市家具”(如: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阅报栏等)及 各类商亭、防护亭等设置户外广告*,但应遵守本章 ”4.7.2.2中第⑻条”中的规定。
对于结合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在同一个公共交通站点,公交候车亭广告 *的总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且任意一个展示面的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
④ 当上述类型广告*同时设置在同一条道路时,为保持协调统一的街道景观风格,
应综合统一地考虑它们的间距及设置的形式等方面的问题,其中任意两个广告*单体的间距都不得小于在此类范围允许的落地式广告*单体间的最小设置距离的规定。
4.7.3.3 道路立交区
⑴ 控制范围
规划控制范围内,所有的道路立交区。
⑵ 控制目标
维持道路立交区整洁、大方的固有风格,使户外广告 *能与周围环境及所在地段的景观风貌相协调。
⑶ 控制原则
针对不同等级的道路立交区,对户外广告 *进行不同强度的控制。保证立交桥区交通安全和景观效果。
⑷ 控制细则
①
本控制范围的地段应首先遵守本章“4.7.2 总则”中的相关规定。
② 在高等级道路与低等级道路的立体交叉区,户外广告 *的设置服从更具有限制性的条款。
③ 落地式广告控制要求:
a、在三环路(不包括三环路)以内道路的立交区不允许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b、 三环路到五环路之间道路的立交区范围内,允许设置大型广告牌,且 仅允许在立交桥区的外围设置此类广告*。在同一行驶方向上设置的此类
广告*最多不超过2个,且任何一个展示面的最大面积不超过6m×18m。
c、五环路及五环路以外道路的立交区范围内,允许设置大型广告牌。但
大型广告的任何一个展示面的最大规格不超过6m×18m。在同一行驶方 向上设置的此类广告*最多不超过2个,且任何一个展示面的最大规格不超过6m×18m。
d、 除上述情况外,在道路立交区范围内的人行道上不允许设置中小型落地式 户外广告*。仅允许附着于“城市家具”(如:报刊亭、信息亭、电话
亭、阅报栏等)及各类商亭、防护亭等设置户外广告 *,但应遵守本章“4.7.2.2中第⑻条”的规定。
④
广告*上任意一点与同侧道路外缘的水平净距离不小于20米。
⑤ 在立交桥区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破坏立交桥下绿化景观的完整性和观赏性。
⑥ 在同一个立交区域内设置的大型广告*应为同一规格。
⑦
立交区匝道的内侧不应设置广告*,以保证转弯视线的通畅性。
4.7.3.4
公共停车场
⑴ 控制范围
规划控制范围内,所有由《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
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设置在地面上的公共停车场。
⑵ 控制目标
保证公共停车场交通的通畅和安全,创造简洁、方便的停车环境。
⑶ 控制原则
① 在不妨碍停车场内交通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少量地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
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不得对停车场及周围环境氛围和安全造成影响或妨碍。
⑷ 控制细则
① 本控制范围的地段应首先遵守本章“4.7.2
总则”中的相关规定。
② 不得利用围合停车场空间的围栏或围墙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
③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许可面积:
a、对于设置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处的大型机动车停车场,最大许可总面积为临街面每延米许可0.5平方米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
b、 它公共停车场最大许可总面积为停车场临街面每延米许可0.2平方米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c、 何形式广告和牌匾标识* 的任何一个展示面的最大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d、
置在停车场内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任何一个立面上的广告和牌匾标识 *的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建筑立面的20%。
④
设置在停车场内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的高度不超过1.2米。
⑤ 公共停车场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时必须提交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总体规划。
⑥ 不得利用立体停车楼的任何结构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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